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71號
MLDV,101,補,71,2012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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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國慶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芸


被 告 龍崗數位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鈞震
被 告 余家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1,0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0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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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崗數位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慶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