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徐秀玲
代 理 人 徐明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更生程序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5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請提出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如薪資
明細、薪資存摺影本、薪資條等)
二、請提出個人必要支出費用之數額、原因及種類等之證明文件
。又每月支出必要費用除膳食、交通費用、醫療費、保險費
外,是否尚有其他支出?若有,亦請提出支出項目、金額及
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父徐新雄、母龔月春最近二年(即民國98、
99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請說明聲請人之父徐新雄、母龔月春現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
?並陳明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即兄弟姊妹)之扶養費
如何分擔。
五、請敘明是否有購買股票、基金等交易情形,及提出台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松山區○○○路36
3 號11樓,電話:00-00000000 )所出具之98年1 月迄今之
集
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若無,則請該公司出具98年1
月迄今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六、請提出聲請人96、97及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
七、請說明96年2 月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後,何時開始毀諾
?並請以具體數字說明協商成立前2 年及後2 年薪資及其他
一切所得變化之情形,並提出相關之證據釋明何以其毀諾係
不可歸責於聲請人。
八、委任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