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送達代收人 余維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5年度繼字第397 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 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 ,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 2 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 條至第243 條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江政文(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 人業向鈞院聲請拋棄繼承(95年度繼字第397 號),為了解 本案拋棄繼承之狀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57124 號民 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契約書、本院101 年2 月 9 日苗院國家字第02752 號函等件影本佐證,足認已盡釋明 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簡慶仁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