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21號
MLDV,101,司聲,21,20120215,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劉月蘭
陳松發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江錫麒律師律師

相 對 人 劉佳坤
劉佳增

林友義
2號
林錦財
林清嬌
劉喜從
劉紹猷
7樓
劉煥猷
汪懿珠
林欣玲
高銘陽
高銘憲
上一人之

高紀美玉
之2
高文萍
之2
高文茵
之2
高文薰
之2
洪高光慧
奧長子


-215
高博泉
1番

708
奧貴泉
丁目26番

26-6-2
奧善泉


-215
奧勝泉


-215
奧真理
4番地16

05
簡淑卿
陳簡淑姿
簡佳雯
劉宏溪
劉煜猷
劉煥德

上一人之
代 理 人 劉敏

相 對 人 謝馥鎂

楊棟城
巫綤旭
江吉宏

江禹槿
江鑑宏

江本珍
林江取珍
江珏珍
江麗珍
江鎮平
之1
江達宏
江碧宏
江潤宏
江陸宏
江志宏
郭江淑珍
林江集珍
江正宏
江宏
江喜珍
宋江惜珍
江兆珍
江宴宏
江璟宏
江傑宏
江菊連
江吳德妹
江苑宏
江學宏
江瑞宏
江聰宏
江化珍
徐仁才
徐仁全
徐春金
徐貴枝
徐貴美
徐秋菊
徐貴英
連成杰
連文展
連月霞
連伊菁

徐義芳
徐肇文
徐博文
徐逸文
謝星明
2號
謝安然
之1號4樓
謝寶珠
號7樓
謝寶玉
號3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
項之規定,相對人劉佳坤等81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
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費用計算書及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
二、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