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 劉月蘭 陳松發前列二人共同代 理 人 江錫麒律師律師相 對 人 劉佳坤 劉佳增 樓 林友義 2號 林錦財 林清嬌 劉喜從 劉紹猷 7樓 劉煥猷 汪懿珠 林欣玲 高銘陽 高銘憲 上一人之 高紀美玉 之2 高文萍 之2 高文茵 之2 高文薰 之2 洪高光慧 奧長子 番 -215 高博泉 1番 708 奧貴泉 丁目26番 26-6-2 奧善泉 番 -215 奧勝泉 番 -215 奧真理 4番地16 05 簡淑卿 陳簡淑姿 簡佳雯 劉宏溪 劉煜猷 劉煥德 樓上一人之代 理 人 劉敏 樓相 對 人 謝馥鎂 樓 楊棟城 巫綤旭 江吉宏 江禹槿 江鑑宏 樓 江本珍 林江取珍 江珏珍 江麗珍 江鎮平 之1 江達宏 江碧宏 江潤宏 江陸宏 江志宏 郭江淑珍 林江集珍 江正宏 江宏 江喜珍 宋江惜珍 江兆珍 江宴宏 江璟宏 江傑宏 江菊連 江吳德妹 江苑宏 江學宏 江瑞宏 江聰宏 江化珍 徐仁才 徐仁全 徐春金 徐貴枝 徐貴美 徐秋菊 徐貴英 連成杰 連文展 連月霞 連伊菁 徐義芳 徐肇文 徐博文 徐逸文 謝星明 2號 謝安然 之1號4樓 謝寶珠 號7樓 謝寶玉 號3樓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相對人劉佳坤等81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費用計算書及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二、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 黃麗靜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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