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占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67號
MLDV,100,訴,467,20120210,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7號
原 告 鞍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一弘
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律師
被 告 延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上列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陳榮典,惟依原告提出
之被告公司資料查詢表及陳榮典之戶籍謄本所示,被告已於
91年5 月17日經經濟部發函登記為「破產」,且陳榮典早於
民國92年7 月間死亡,是原告以死亡之人列為被告之法定代
理人,其起訴程式顯有不合。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逾期即駁
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1/1頁


參考資料
延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鞍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