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608號
MLDM,99,易,608,201202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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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易字第6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智
選任辯護人 王銘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97年度偵
字第4906號、98年度偵字583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
15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4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魏美騰
             通 譯 邱士豪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陳明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五年。緩刑期間須繳公益金新臺幣肆拾萬元予國庫。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陳明智係址設新竹市○○路○ 段26號之「新象家電公司」之 組長,有負責對外行銷之工作。吳易陶為副總經理,負責該 公司家電銷售之業務,並訓練該公司之業務人員進行推銷, 張鈞淵盧春明則為組長、王名城張虔碩為課長(吳易陶張虔碩等人由本院另行審理),該公司業務部門每日均開 朝會,由張虔碩王名城張鈞淵盧春明陳明智分別主 持,講授銷售技術及產品介紹,最後由吳易陶負責補充並對 該公司之銷售方針進行指示。而陳明智為提高公司業績並牟 取高額之業績獎金,竟與吳易陶張鈞淵盧春明王名城張虔碩等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強制之犯意聯絡 ,在附表所示之時、地,以吳易陶等人於朝會中指示之詐騙 、強制方式推銷該公司之家電產品,即先自稱是新象公司或 假冒其他廠牌(例如櫻花牌)人員之名義,佯以要維修、檢 查家電騙取被害人開門,進屋後並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謊稱 仍可使用之原有家電用品已故障需更換,否則會爆炸,後果 自行負責等誇大性之言詞,如被害人稍有遲疑,即拒絕將被 害人遭拆解之原有家電安裝回去,並持續留置屋內不走對被 害人施加壓力,使被害人誤信家電損壞且因不堪騷擾而屈從 ,而同意以高於一般市價之價格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產品,而 為此無義務之事並受有財產損害。




㈡、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指揮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刑事警察局偵二隊、內 政部警政署環保警察隊第二中隊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39條第1 項、第2 項。
四、附記事項:
查被告陳明智被訴侵入住宅罪部分,均未據被害人於法定期 間內提出告訴,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起訴意旨認與前揭詐 欺取財罪、強制罪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 為不受理之諭知。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 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魏美騰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美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被害人│犯罪時間│犯罪地│犯罪行為│產品、價格(│筆錄、證據 │備註 │




│號│ │ │點 │人 │既未遂) │ │ │
├─┼───┼────┼───┼────┼──────┼───────┼───────┤
│1 │黎煥雲│98.3.17 │苗栗縣│陳明智 │調節器*1 │警詢筆錄(警卷│ │
│ │ │ │頭份鎮│ │5300元 │0000-000頁) │ │
│ │ │ │流東里│ │ │、偵訊筆錄( │ │
│ │ │ │信德新│ │ │4906偵卷三145-│ │
│ │ │ │村24號│ │ │148頁、5803偵 │ │
│ │ │ │ │ │ │卷三76-77頁) │ │
│ │ │ │ │ │ │、分期付款申請│ │
│ │ │ │ │ │ │書(警卷二396-│ │
│ │ │ │ │ │ │398頁) │ │
│ │ │ │ │ │ │ │ │
├─┼───┼────┼───┼────┼──────┼───────┼───────┤
│2 │鍾明燿│97.9.22 │苗栗縣│陳明智 │調節器*1 │警詢筆錄(警卷│ │
│ │(代父│ │卓蘭鎮│ │5300元 │0000-000頁) │ │
│ │母) │ │上新里│ │ │、分期付款申請│ │
│ │ │ │食水坑│ │ │書(警卷二508-│ │
│ │ │ │10鄰9 │ │ │509頁) │ │
│ │ │ │號 │ │ │ │ │
├─┤ ├────┼───┼────┼──────┤ │ │
│3 │ │98.1.21 │同上 │陳明智 │熱水器*1、 │ │ │
│ │ │ │ │ │調節器*1 │ │ │
│ │ │ │ │ │共13800元 │ │ │
│ │ │ │ │ │ │ │ │
├─┼───┼────┼───┼────┼──────┼───────┼───────┤
│4 │彭詹翠│97.5.26 │苗栗縣│盧春明 │瓦斯爐*1、 │警詢筆錄(警卷│ │
│ │燕 │ │卓蘭鎮│陳明智 │安全器*1 │0000-000頁) │ │
│ │ │ │新厝里│ │共12800元 │、偵訊筆錄( │ │
│ │ │ │17鄰 │ │ │5830偵卷三127-│ │
│ │ │ │138-6 │ │ │128頁)、分期 │ │
│ │ │ │號 │ │ │付款申請書(警│ │
├─┤ ├────┼───┼────┼──────┤卷0000-000頁 │ │
│5 │ │97.6.5 │同上 │陳明智 │護目鏡*1 │) │ │
│ │ │ │ │ │5500元 │ │ │
├─┼───┼────┼───┼────┼──────┼───────┼───────┤
│6 │邱金對│98.3.27 │苗栗縣│陳明智 │安全器*1 │警詢筆錄(警卷│ │
│ │ │ │後龍鎮│ │5300元 │0000-000頁) │ │
│ │ │ │南龍里│ │ │、分期付款申請│ │
│ │ │ │10鄰南│ │ │書(警卷二538-│ │
│ │ │ │龍街 │ │ │539頁) │ │




│ │ │ │142號 │ │ │ │ │
├─┼───┼────┼───┼────┼──────┼───────┼───────┤
│7 │謝李金│96.11.7 │苗栗縣│陳明智 │熱水器*1 │警詢筆錄(警卷│ │
│ │梅 │ │頭屋鄉│ │7000元 │0000-000頁) │ │
│ │ │ │頭屋村│ │ │、偵訊筆錄( │ │
│ │ │ │20鄰中│ │ │4906偵卷三30- │ │
│ │ │ │華街7 │ │ │33頁)、分期付│ │
│ │ │ │號 │ │ │款申請書(警卷│ │
│ │ │ │ │ │ │二552頁) │ │
├─┼───┼────┼───┼────┼──────┼───────┼───────┤
│8 │謝蘭秀│97.10.7 │苗栗縣│陳明智 │調節器*1 │警詢筆錄(警卷│ │
│ │ │ │苗栗市│ │5300元 │0000-000頁) │ │
│ │ │ │嘉新里│ │ │、偵訊筆錄( │ │
│ │ │ │10鄰嘉│ │ │4906偵卷三77- │ │
│ │ │ │福街 │ │ │80頁)、分期付│ │
│ │ │ │191號 │ │ │款申請書(警卷│ │
│ │ │ │ │ │ │0000-000頁) │ │
├─┼───┼────┼───┼────┼──────┼───────┼───────┤
│9 │黃巧玲│97.5.7 │新竹縣│陳明智 │瓦斯爐*1 │警詢筆錄(警卷│ │
│ │(代男│ │新豐鄉│ │7500元 │0000-000頁) │ │
│ │友父親│ │建興路│ │ │、偵訊筆錄( │ │
│ │卓興安│ │2段687│ │ │5830偵卷三148-│ │
│ │) │ │巷27弄│ │ │149頁)、分期 │ │
│ │ │ │9號 │ │ │付款申請書(警│ │
│ │ │ │ │ │ │卷0000-000 頁│ │
│ │ │ │ │ │ │) │ │
├─┼───┼────┼───┼────┼──────┼───────┼───────┤
│10│黃郁涵│98.2.23 │苗栗縣│陳明智 │調節器*1 │警詢筆錄(警卷│ │
│ │(代父│ │竹南鎮│ │5300元 │0000-000頁) │ │
│ │親黃德│ │公館里│ │ │、偵訊筆錄( │ │
│ │煌) │ │11鄰大│ │ │5830偵卷三109-│ │
│ │ │ │埔頂94│ │ │110頁)、分期 │ │
│ │ │ │號 │ │ │付款申請書(警│ │
│ │ │ │ │ │ │卷0000-000 頁│ │
│ │ │ │ │ │ │) │ │
├─┼───┼────┼───┼────┼──────┼───────┼───────┤
│11│余瑛綺│97年12月│桃園縣│陳明智 │調節器*1 │警詢筆錄(警卷│ │
│ │ │間 │桃園市│張鈞淵 │ │0000-000頁) │ │
│ │ │ │龍門街│ │ │(未有調節器相│ │
│ │ │ │2巷2號│ │ │關分期付款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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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羅青蘭│97.6.13 │苗栗縣│盧春明 │安全器*1 │警詢筆錄(警卷│ │
│ │ │ │造橋鄉│陳明智 │5300元 │0000-000頁) │ │
│ │ │ │大西村│ │ │、分期付款申請│ │
│ │ │ │5鄰40 │ │ │書(警卷三779-│ │
│ │ │ │號 │ │ │7801、782頁) │ │
│ │ │ │ │ │ │ │ │
├─┼───┼────┼───┼────┼──────┼───────┼───────┤
│13│劉紫隆│96.6.12 │苗栗縣│陳明智 │控制器*1 │警詢筆錄(警卷│ │
│ │ │ │苗栗市│ │4500元 │0000-000 頁)│ │
│ │ │ │水源里│ │ │、分期付款申請│ │
│ │ │ │14鄰中│ │ │書(警卷三858 │ │
│ │ │ │正路 │ │ │頁) │ │
│ │ │ │1401巷│ │ │ │ │
│ │ │ │22號 │ │ │ │ │
├─┼───┼────┼───┼────┼──────┼───────┼───────┤
│14│林玉珍│97.2.19 │苗栗縣│陳明智 │安全器*2 │警詢筆錄(警卷│ │
│ │(代母│ │苗栗市│ │共9600元 │0000-000 頁)│ │
│ │親林黃│ │高苗里│ │ │、分期付款申請│ │
│ │桂英)│ │269鄰 │ │ │書(警卷三873 │ │
│ │ │ │三山 │ │ │頁) │ │
│ │ │ │98-1號│ │ │ │ │
├─┼───┼────┼───┼────┼──────┼───────┼───────┤
│15│徐新雄│96.8.21 │苗栗縣│陳明智 │排油煙機*1 │警詢筆錄(警卷│ │
│ │ │ │苗栗市│ │7700元 │00000-0000頁 │ │
│ │ │ │文山里│ │ │)、偵訊筆錄(│ │
│ │ │ │21鄰祥│ │ │5830偵卷三117-│ │
│ │ │ │雲31號│ │ │118頁)、分期 │ │
│ │ │ │ │ │ │付款申請書(警│ │
│ │ │ │ │ │ │卷三1050頁) │ │
├─┼───┼────┼───┼────┼──────┼───────┼───────┤
│16│徐秀蓮│96.8.22 │苗栗縣│陳明智 │護目鏡*1 │警詢筆錄(警卷│ │
│ │ │ │苗栗市│ │價格不詳 │00000-0000頁 │ │
│ │ │ │福安里│ │ │)、銷售記事本│ │
│ │ │ │19鄰中│ │ │(警卷三1074頁│ │
│ │ │ │華東路│ │ │) │ │
│ │ │ │452號2│ │ │ │ │
│ │ │ │樓-1 │ │ │ │ │
├─┼───┼────┼───┼────┼──────┤ │ │
│17│ │97.8.18 │同上 │陳明智 │熱水器*1 │ │ │




│ │ │ │ │ │價格不詳 │ │ │
├─┤ ├────┼───┼────┼──────┤ │ │
│18│ │97.9.16 │同上 │陳明智 │調節器*1 │ │ │
│ │ │ │ │ │價格不詳 │ │ │
├─┼───┼────┼───┼────┼──────┼───────┼───────┤
│19│邱肇祥│96.4.16 │苗栗縣│陳明智 │熱水器*1、 │警詢筆錄(警卷│ │
│ │ │ │銅鑼鄉│ │調節器*1 │00000-0000頁 │ │
│ │ │ │興隆村│ │共11700元 │)、分期付款申│ │
│ │ │ │8鄰興 │ │ │請書(警卷三 │ │
│ │ │ │隆7號 │ │ │1107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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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