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55號
HLDV,101,補,55,2012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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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暐琦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如亮
訴訟代理人 施敏雄
被 告 國立東華大學

法定代理人 吳茂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65,4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61,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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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暐琦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