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李芳珠
相 對 人 李芳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補正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及同意書,並載明由何人擔任相對
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需詳填身分
證字號)。同意書需蓋用印鑑章(需附用印人之印鑑證明)
。且注意欲擔任「監護人」者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者須非同一人。
㈡相對人之財產資料(請持本件裁定至國稅局申請)。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月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