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0年度,91號
HLDV,100,司養聲,91,20120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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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馮嘉祥 
聲 請 人 謝桂雁 
上列當事人間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 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 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此民法第1076條之1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馮嘉祥欲收養聲請人即被收 養人謝桂雁為養女,雙方共同訂立收養契約後,提出收養契 約書及雙方戶籍謄本向本院聲請認可雙方之收養關係云云。三、經查本件收養契約未得被收養人謝桂雁生父謝申元、生母石 換換之同意,因此尚未生效力。又經本院2 次以裁定命聲請 人提出上開同意書,惟均逾期未提出同意書,此有本院送達 證書4 件附卷可憑。因此本件聲請收養於首揭法條未合,應 予駁回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 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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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