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許顯郎
聲 請 人 楊明淞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件辦理。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楊明淞身分證件:中國居民身分證及戶籍登記證明
。
(二)聲請人大陸地區收養登記證。
(三)得證明聲請人楊明淞父不詳之大陸地區書面證明文件。
(上開各項補正資料均須附大陸公證處公證書正本、財團
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核驗證明正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