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花簡字,100年度,680號
HLDM,100,花簡,680,201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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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花簡字第6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馨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
偵字第3835、41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胡馨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胡馨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 人使用,可能幫助其所屬之犯罪集團從事財產犯罪行為,作 為取得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之管道,竟基於縱使該人將其帳 戶交付給犯罪集團用以從事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行為,亦不 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0年2月16日前某日之某時 許,在某不詳處所,將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中華郵政)花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聲請書誤載 為 000000000000003號,應予更正)帳戶、合作金庫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花蓮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犯罪集團成年成員使用,藉以幫助該成年人之犯罪集團成員 從事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行為。嗣該犯罪集團成員共同意圖 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 表所示之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 均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 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錢至如附表所示胡馨提供之上開 中華郵政花蓮郵局、合作金庫花蓮分行帳戶內。旋由該詐欺 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經如附表所示之人均發覺受騙,報警 處理,始悉上情。案經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請臺灣花蓮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二、本案犯罪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 記載。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 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係以一提供帳戶之幫助詐欺行為, 幫助該詐欺集團詐得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等 5人之財物 ,侵害該 5人之財產法益,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又 被告幫助行為一個,雖正犯施用詐術使被害人江佳樺、張友 銓兩次交付財物,乃係正犯該次詐欺取財行為使被害人江佳 樺、張友銓兩次交付財物之結果,應各成立一個詐欺取財罪 ,被告亦只各成立一幫助詐欺取財罪。再者,被告係幫助他



人犯罪,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爰審酌被告無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查,素行尚佳,然其將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任意交予他人 詐騙財物,造成犯罪偵查困難,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 ,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及告訴人、被害人等 5人 遭詐騙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被告犯罪後仍飾詞卸責否認犯行 ,難認犯後有何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 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 41條第 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 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詐騙│被害人│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匯款│匯入帳│
│號│時間│ │ │地點、方式│金額│戶 │
│ │ │ │ │ │(單│ │
│ │ │ │ │ │位:│ │




│ │ │ │ │ │新臺│ │
│ │ │ │ │ │幣)│ │
├─┼──┼───┼──────────┼─────┼──┼───┤
│1 │100 │郭維倫│由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100年2月16│2萬9│合作金│
│ │年2 │ │佯稱係雅虎拍賣客服人│日晚間6時 │9,89│庫花蓮│
│ │月16│ │員,致電郭維倫向其詐│30 分許、 │元 │分行 │
│ │日下│ │稱人為作業疏失,導致│在新竹市研│ │ │
│ │午1 │ │其前次購物之設定付款│發三路3號 │ │ │
│ │時許│ │方式有誤,將被分期扣│之旺宏電子│ │ │
│ │ │ │款云云,要求郭維倫依│公司、網路│ │ │
│ │ │ │指示以自動櫃員機操作│ATM轉帳匯 │ │ │
│ │ │ │取消扣款方式取消上開│款。 │ │ │
│ │ │ │分期付款功能,郭維倫│ │ │ │
│ │ │ │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 │ │ │
│ │ │ │示自其中國信託帳戶匯│ │ │ │
│ │ │ │款。 │ │ │ │
├─┼──┼───┼──────────┼─────┼──┼───┤
│2 │100 │江佳樺│由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100年2月 │2萬9│合作金│
│ │年2 │ │佯稱係雅虎拍賣客服人│16日晚間6 │9,89│庫花蓮│
│ │月16│ │員,致電郭維倫向其詐│時24分許、│元 │分行 │
│ │日下│ │稱人為作業疏失,導致│彰化縣員林│ │ │
│ │午5 │ │其前次購物之設定付款│鎮○○○街│ │ │
│ │時53│ │方式有誤,將被分期扣│218號、自 │ │ │
│ │分許│ │款,會有彰化銀行人員│動櫃員機轉│ │ │
│ │ │ │協助取消分期付款方式│帳匯款。 │ │ │
│ │ │ │云云,隨即由另名詐騙├─────┼──┼───┤
│ │ │ │集團成年成員致電江佳│100年2月 │2,74│合作金│
│ │ │ │樺詐稱:可藉由自動櫃│16日晚間6 │5元 │庫花蓮│
│ │ │ │員機操作協助凍結江佳│時27分許、│(聲│分行 │
│ │ │ │樺之帳戶云云,江佳樺│彰化縣員林│請書│ │
│ │ │ │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鎮○○○街│誤載│ │
│ │ │ │示分別自彰化銀行及臺│218號、自 │為 │ │
│ │ │ │灣銀行帳戶匯款。 │動櫃員機轉│2,76│ │
│ │ │ │ │帳匯款。 │2元 │ │
│ │ │ │ │ │,應│ │
│ │ │ │ │ │予更│ │
│ │ │ │ │ │正)│ │
├─┼──┼───┼──────────┼─────┼──┼───┤
│3 │100 │張友銓│由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100年2月16│12元│合作金│
│ │年2 │ │佯稱係雅虎拍賣客服人│日晚間某時│ │庫花蓮│




│ │月16│ │員,致電張友銓向其詐│許、臺灣科│ │分行 │
│ │日下│ │稱人為作業疏失,導致│技大學內之│ │ │
│ │午6 │ │其前次購物之設定付款│郵局、自動│ │ │
│ │時30│ │方式有誤,將被分期扣│櫃員機匯款│ │ │
│ │分許│ │款,並要求告知郵局提│轉帳。 │ │ │
│ │ │ │款卡背面之客服電話,│ │ │ │
│ │ │ │並表示會幫忙聯絡郵局├─────┼──┼───┤
│ │ │ │云云,隨即由另名詐騙│100年2月16│2萬9│合作金│
│ │ │ │集團成年成員自稱為郵│日晚間某時│9,89│庫花蓮│
│ │ │ │局主任致電張友銓詐稱│許、臺灣科│元 │分行 │
│ │ │ │:可藉由自動櫃員機操│技大學內之│ │ │
│ │ │ │作協助取消分期付款設│郵局、自動│ │ │
│ │ │ │定云云,張友銓因而陷│櫃員機匯款│ │ │
│ │ │ │於錯誤,並依指示分別│轉帳。 │ │ │
│ │ │ │自其郵局帳戶匯款兩次│ │ │ │
│ │ │ │。 │ │ │ │
├─┼──┼───┼──────────┼─────┼──┼───┤
│4 │100 │金佳玟│由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100年2月16│2萬9│中華郵│
│ │年2 │ │佯稱係奇摩拍賣賣家,│日晚間8時 │9,89│政花蓮│
│ │月16│ │致電金佳玟向其詐稱因│27分許、臺│元 │郵局 │
│ │日7 │ │設定錯誤,導致其前次│北市天母東│ │ │
│ │時20│ │購物之設定付款方式有│路8巷31弄 │ │ │
│ │分許│ │誤,將被分期扣款,會│口、自動櫃│ │ │
│ │ │ │請郵局跟其聯絡云云,│員機轉帳匯│ │ │
│ │ │ │隨即由另名詐騙集團成│款。 │ │ │
│ │ │ │年成員自稱為郵局人員│ │ │ │
│ │ │ │致電金佳玟詐稱:可藉│ │ │ │
│ │ │ │由自動櫃員機操作協助│ │ │ │
│ │ │ │取消分期付款設定云云│ │ │ │
│ │ │ │,金佳玟因而陷於錯誤│ │ │ │
│ │ │ │,並依指示分別自其郵│ │ │ │
│ │ │ │局帳戶匯款。 │ │ │ │
├─┼──┼───┼──────────┼─────┼──┼───┤
│5 │100 │吳?綺 │由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100年2月16│1萬 │中華郵│
│ │年2 │ │佯稱係奇摩拍賣賣家,│日晚間8時 │8,79│政花蓮│
│ │月16│ │致電吳?綺向其詐稱因 │47分許、宜│9元 │郵局 │
│ │日晚│ │設定錯誤,導致其前次│蘭縣宜蘭市│ │ │
│ │間7 │ │購物之設定付款方式有│民權路2段 │ │ │
│ │時40│ │誤,將被分期扣款,會│38巷6號之 │ │ │
│ │分許│ │聯絡銀行幫忙解除扣款│新月廣場內│ │ │




│ │ │ │云云,隨即由另名詐騙│、自動櫃員│ │ │
│ │ │ │集團成年成員自稱為臺│機轉帳匯款│ │ │
│ │ │ │灣企銀人員致電吳?綺 │。 │ │ │
│ │ │ │詐稱:可藉由自動櫃員│ │ │ │
│ │ │ │機操作協助取消分期付│ │ │ │
│ │ │ │款設定云云,吳?綺因 │ │ │ │
│ │ │ │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 │ │ │
│ │ │ │分別自其臺灣企銀帳戶│ │ │ │
│ │ │ │匯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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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