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嚴長壽即財團法人公益平台文化基金會董事長
代 理 人 林靜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公益平台文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
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公益平台文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公益平台文化基金會 之董事長,該基金會經報奉臺東縣政府於民國98年12月28日 以府文推字第0980128982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於98年12月 28日辦理設立登記。茲因業務擴充需求及廣納社會資源,修 正本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2條增列第 8款,並將原條文第8款 改列為第9款及配合載明本次修正日期增列第16條第4項條文 (詳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上述章程變更業於100年10月9日 提請本會第1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並報請臺東縣政 府核備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 變更補充本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公益平台文化基金 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2條即增列該條第8項「培育觀光及藝術 相關產業人才。」並將原條文第8款改列為第9項,及修正第 16條即配合上開修正增列該條第4項載明第3次修正日期(均 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 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經主管機關即臺東縣 政府許可同意備查在案,此有聲請人所提出該基金會第 1屆 董事會第 5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暨100年10月20日公基(100) 字第1001020-1號函及臺東縣政府100年10月26日府文推字第 1000121308號函等件影本(見本院卷第 5頁至第14頁)附卷 可參,是其聲請變更,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