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葛樹輝
關 係 人 葛榮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葛榮造(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未成年人葛念祖(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辦理被繼承人謝玉花之遺產分割事宜時,為葛念祖之特別代理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配偶謝玉花於民國95年7 月27日死亡 ,依法應由聲請人及其與謝玉花之子女葛雨涵、葛雨柔、葛 念祖等人繼承遺產;茲因聲請人辦理遺產分割事宜時,與未 成年子女葛念祖之利益相反而依法不得代理,爰依民法第10 86條第2 項規定,聲請選任葛念祖之祖父葛榮造擔任渠之特 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 子女之利益相反而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 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之配偶謝玉花於95年7 月27日死亡,依法應由聲請 人及其與謝玉花之子女葛雨涵、葛雨柔、葛念祖等人繼承遺 產等事實,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本 院卷第5 頁至第11頁),足堪認定。聲請人既為葛念祖之法 定代理人,又與葛念祖同為被繼承人謝玉花之繼承人,則聲 請人辦理遺產分割事宜時,即屬為葛念祖與自己之法律行為 ,而有利益相反致依法不得代理之情形。揆諸前揭法律規定 ,聲請人聲請為葛念祖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有據。本院復 審酌葛榮造與葛念祖為祖孫之直系血親關係,葛榮造亦同意 擔任葛念祖辦理遺產分割事宜時之特別代理人等情狀,認聲 請人聲請選任葛榮造於葛念祖辦理遺產分割事宜時為渠之特 別代理人,核屬妥適,應予准許。此外,葛榮造擔任葛念祖 之特別代理人後,應依法為保護葛念祖之最佳利益,以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執行其職務,非為葛念祖之利益不得處分 渠之特有財產,特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美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