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羅曉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
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月30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29,552元
正未給付,其中13,855元為消費款;12,097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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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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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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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855元 │ 101年1月31日起至清│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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