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東簡字,100年度,411號
TTDM,100,東簡,411,2012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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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東簡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邢桂鮑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欄及理由欄內關於「刑桂鮑」之記載,應更正為「邢桂鮑」。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判決之更 正,法院原得依職權為之,所謂「依職權」即不論該判決是 否已經上訴或已確定,均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之修正理由說明甚詳,而此於刑事裁定亦可類推適用 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 欄及理由欄內關於「刑桂鮑」之記載,顯係「邢桂鮑」之誤 寫,此觀諸卷內法務部戶役政作業連結系統資料自明,足見 上揭錯誤顯係誤寫,而衡酌該誤寫與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並 無影響,依據上揭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侯弘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幸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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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