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差額地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267號
TNDV,96,重訴,267,201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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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元保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
付差額地價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96年度重訴
字第2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7,313,3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2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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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