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原 告 黃琪媖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複代理人 羅玲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律師
被 告 國邦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慧玲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汪家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派股息紅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248 號 請求變更登記事件之基礎事實與法律關係與本件訴訟相同, 且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又兩案當事人同一、以相同之 法律關係為請求權基礎,所涉抗辯、證物部分重疊、相同, 經於97年3 月2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 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 58號民事判決1 份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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