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51號
TNDV,101,除,51,201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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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劉道生即劉五郎之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2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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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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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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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86677-0 │股票 │1 │1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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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 │股票 │1 │2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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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