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42號
TNDV,101,除,42,2012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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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全力拉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3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 乃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0年度司催字第309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0年7月28日刊登新聞紙後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月28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 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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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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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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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盟藝實業有限公司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仁│100年7月1日 │79,562元│NJ0000000 │
│ │明順 │德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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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力拉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盟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