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37號
TNDV,101,除,37,2012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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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陳李月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9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證券,為此聲請判決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張,因不慎遺失,前 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9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 國100年7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6月,已於101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業據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339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誤,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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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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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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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 1 │ 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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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