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20號
TNDV,101,重訴,20,2012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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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原   告 騰宇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依玲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 日命原告於十日內依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重抗字 第61號裁定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79,024元。該項通知函已於 101年1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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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宇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