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94號
TNDV,101,補,94,2012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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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4號
原 告 謝秀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星昇第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
登記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下列事項,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
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到院:
(一)應補正敘明是否係欲對龍星昇第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下簡稱龍星昇公司)起訴?如是應補正當事人欄之記載
(原告之書狀係記載聲請判決,並列聲請人及相對人,惟
塗銷抵押權並非聲請事件,原告如確定欲起訴,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提出起訴狀,補正被告及其法定代理
人(依原告聲請狀所載,龍星昇公司既已解散,即應以其
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原告逕列裴保羅為法定代理人,顯
與法不合,原告於起訴前應詳細查明該公司應以何人為法
定代理人,並補正之)及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即原告請
求被告龍星昇公司塗銷抵押權登記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
或契約約定條款。
二、又本件原告如確定係依所提出之協議書請求,依協議書內容
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之對價為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
+3,360,000元,合計4,8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先
依原告上開主張核定為4,800,000元,則原告應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48,52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
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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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星昇第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