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陳中博
陳隆宣
訴訟代理人 王竑力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93,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