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65號
TNDV,101,補,65,201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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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5號
原 告 朱贊文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 段308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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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