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曾坤煌
代 理 人 林加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南市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職工
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南市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南市臺南紡織股份有限 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79年6月26 日報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准予設立登記 及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登記簿第12冊第25頁第179號) ,茲因該財團法人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9屆第1次會 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 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變更前後之捐助 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財團法人臺南市臺南紡織股份 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第9屆第1次董事會議議事錄、臺南 市政府勞工局101年1月16日南市勞福字第1010014926號同意 備查函、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而 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經本院函詢其意見,亦表示財團 法人臺南市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聲請變更 章程案,業經該局以前述函文同意備查在案,有臺南市政府 勞工局101年2月4日南市勞福字第1010103871號函1份在卷足 憑。經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 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 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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