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戴蔡秋英
號
戴志忠
戴福雄
號
戴志昇
號
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建和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戴榮和(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鄰○○路278號)於100年12月2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
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
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凡被
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
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