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262號
TNDV,101,司繼,262,201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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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翁秀娟
1號
翁汝慧
6號
翁碩輝
1號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翁永長(男,民國○○年○月○○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鄰○○○路○段256號)於101年1月4日死亡,開具遺產清
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
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曾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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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