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24號
TNDV,101,司拍,24,201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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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程美繐
相 對 人  維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禧即林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8年2月26日向第三人包 廷惠即包麗花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元,約定清償日 期為88年7月26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 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 本金8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又第三人包廷惠包麗花 於100年6月19日將上開借款債權及其擔保物權讓與聲請人, 並已於100年9月2日完成抵押權讓與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郵局存證信函、債權讓與契約書、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抵 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登記申請書等影本各1件、本票 影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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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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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花│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積│ │
│ │ │ │ │材 料 及│六│ │ │建築│ │ │ │ │
│ │號│ │ │ │ │ │單│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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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78│台南市永康區│台南市永│16層樓房│74│74│平│鋼筋│12│0.│平│全部 │
│ │88│崑山里國光五│康區大灣│鋼筋混凝│.4│.4│方│混凝│.0│48│方│ │
│ │ │街2之3號十六│段7597地│土造 │0 │0 │公│土造│3 │ │公│ │
│ │ │樓之1 │號 │ │ │ │尺│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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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大灣段778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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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冠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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