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789號
TNDV,101,司促,4789,201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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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78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羅竹君
號4樓之5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伍仟零柒拾肆元,及
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竹君於2001年2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
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2月15日止累計
557,174元正未給付,(其中196,929元為本金,360,245
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羅竹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2012年2月15日止累計307,900元
正未給付,其中107,636元為消費款;196,664元為循環
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478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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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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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196929│羅竹君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0% │
│ │元 │ │2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107636│羅竹君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0% │
│ │元 │ │2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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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