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03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蘇涴儀
樓
債 務 人 李美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伍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蘇涴儀於民國94年間至民國98年間邀同債
務人李美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
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40萬9,200元整。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
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
14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
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蘇涴儀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37萬5,550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
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
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美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