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0年度,1563號
SLDM,90,簡,1563,2001120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五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URIPAH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一二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NURIPAH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NUR IPAH於拾獲偽造之新臺幣一千元之紙鈔六張後,因誤該等偽鈔係真鈔,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該等偽鈔侵占入己。嗣於託交不知情之友人ISTIK OMAH持往合作金庫石牌分行匯回印尼帳戶時,為分行行員來安邦察覺偽鈔之 情而報警後始查獲。
二、證據部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 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梁 哲 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詹 志 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