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574號
TNDV,101,司促,3574,201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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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5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盧孟華
號四樓之5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叁仟捌佰陸拾壹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盧孟華於2011年4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530,000元
,約定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2012年02月06日止累計493,861元正未給付,
其中478,895元為本金;14,387元為利息;579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3574號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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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47│盧孟華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22%│
│ │8895元 │ │2月07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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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