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0年度,646號
SLDM,90,交聲,646,200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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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年度交聲字第六四六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巿交通事件裁決所
  異 議 人 甲○○
  即受處分人
右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
所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AXX0
0五八七八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凌晨四時三 十五分許,駕駛車號三A—二五五號營業小客車,行經環河快速道路下南京西路 匝道行駛至南京西路右轉時,其車右後門與沿環河北路平面道南向北行駛之車號 AZJ—四三七號重型機車前車頭相撞及而肇事,致人受傷,未及採取救護或其 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而駛離,因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 一項規定,裁處異議人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二、經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九十年六月十二日凌晨四時三十五分許,駕駛 車號三A—二五五號營業小客車,行經環河快速道路下南京西路匝道行駛至南京 西路右轉時,其車右後門與沿環河北路平面道南向北行駛之車號AZJ—四三七 號重型機車前車頭相撞及等情,業據異議人到庭自承無訛,然其堅決否認有肇事 致人受傷未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而駛離之違規行為,辯稱 當時只有發生口角,兩位騎士還坐在車上並沒有受傷,因車上乘客趕著要走沒有 事情就先離開等語。而據證人即機車騎士乙○○到庭證稱「九十年六月十二日四 點多時有跟受處分人在環河北路及南京西路發生爭執。當時我走在環河北路上要 往迪化街的方向,在最靠右的慢車道上。我載著我的女友楊馨媛,經過南京西路 口,我們的慢車道燈號是綠燈狀態,我們要直行,我的車都還沒有繼續動過,有 一台計程車下橋後右轉,我的車頭被他切到,我當時車有往前,碰到他的右前車 門,我女友的腳整個塞在他的右後車門部位。我沒有下車是因為受處分人沒有馬 上下車,所以我就用力拍他右車門的玻璃,他下車沒有講話,我女友有跟他理論 ,說他為什麼開車開那麼快撞到人不馬上下車看一下,我說你撞到人還那麼兇, 我當時沒有講到受傷的事,我女友也沒有跟他講到受傷的事,受處分人說車上有 客人就走了,後來我看到我女友走路一拐一拐的才發現他左腳有受傷,我左手有 擦傷,當時穿長袖,後來有一個伯伯問我們要不要報警,一個分局的警察過來說 請當區的交通大隊來處理。我們沒有驗傷只有做筆錄。我跟我女友在跟受處分人 理論時都坐在車上。我女友當時理論時穿長褲長袖。」等語,足認當時係車號三 A—二五五號營業小客車與車號AZJ—四三七號機車發生擦撞後,機車並未倒 地,證人乙○○及後載之乘客楊馨媛仍乘坐於機車上與異議人發生爭執,於爭執 當時並未發現證人及後載乘客楊馨媛有受傷,嗣異議人駕車離去時,證人乙○○ 始發現其自己左手擦傷,後載乘客楊馨媛左腳受傷。而證人乙○○當時係著長袖



、後載乘客楊馨媛當時係著長袖長褲,從外觀上亦難看出證人乙○○、後載乘客 楊馨媛有否受傷之情事。是異議人既不知有人受傷,縱其嗣後駛離,亦難認其構 成肇事「致人受傷」未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而駛離之違規 行為。原處分未予詳查,遽予裁罰,尚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 撤銷,另諭知異議人不罰。
三、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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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