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立誠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淑敏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00年12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0年度
南勞簡字第1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 訴理由。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44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對於簡易訴 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者,依同法第436 條之1第3項 ,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100 年度南勞簡字第 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法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 由」,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提出 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 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 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 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 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 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
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 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㈠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㈡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㈢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㈣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 ,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 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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