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65號
TNDV,100,重訴,165,201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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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原   告 王昱庭
被   告 陳雅雄
被   告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王昱庭應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 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170條、第178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王昱庭於民國80年12月31日出生,起訴時為限制行 為能力人,無訴訟能力,應由法定代理人王季甫為訴訟行為 。惟王昱庭於本院審理中,已於100年12月31日成年,其法 定代理人王季甫之代理權消滅,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 ,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然兩造均不聲明承受訴訟,本院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命其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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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