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炎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莊吳金英
莊雅青
莊惠蓉
莊文華
莊進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0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1 年1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 別於101年2月3日送達上訴人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101 年2月14日送達上訴人李炎峰,有送達證書二份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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