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282號
TNDV,100,訴,1282,2012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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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282號
原   告 億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生財
訴訟代理人 許志成
      魏錦菜
被   告 蔡宇勝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任職於原告公司擔任業務員,工作內容 包含向原告公司之客戶收取貨款,詎被告竟因己債務問題而 利用職務之便,將如附表所示之貨款,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以 侵占入己,致生損害於原告,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 係,依法起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另陳明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以:對原告之請求逕為認諾。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送貨單、預購單、帳冊及支票 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刑事偵查卷宗及本院 100年度易字第858號侵占案件刑事卷宗核閱無誤,被告對此 均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9頁),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被告對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請求及數額當庭 認諾並同意原告之請求(見本院101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 ),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而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
三、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



第20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損害賠償之債並無確定給付 期限,是以起訴狀繕送本之送達代替催告者,債務人雖於受 催告之日起即負遲延責任,惟法定遲延利息之給付期間,既 係以「日」定期間,參諸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其始日( 即催告日)自不算入,是債務人所負遲延利息給付義務之起 算日,自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算。原告請求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自100年8月11日起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自為法之所許。
肆、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 幣595,840元,並自100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伍、本判決原告雖聲請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本判決為本於 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此係就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陸、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附表:
┌─────┬─────────┬───────┐
│客戶名稱 │收 款 時 間 │金額(新臺幣)│
├─────┼─────────┼───────┤
德信米行 │99年7月7日至8月12 │8,625元 │
│ │日間某日 │ │
├─────┼─────────┼───────┤
德信米行 │99年7月7日至8月12 │109,900元 │
│ │日間某日 │ │
├─────┼─────────┼───────┤
德信米行 │99年7月7日至8月12 │3,250元 │
│ │日間某日 │ │
├─────┼─────────┼───────┤
德信米行 │99年7月7日至8月12 │72,325元 │
│ │日間某日 │ │
├─────┼─────────┼───────┤
德信米行 │99年7月7日至8月12 │44,250元 │




│ │日間某日 │ │
├─────┼─────────┼───────┤
德信米行 │99年7月7日至8月12 │11,000元 │
│ │日間某日 │ │
├─────┼─────────┼───────┤
三新碾米廠│99年8月12日 │28,800元 │
├─────┼─────────┼───────┤
三新碾米廠│99年8月12日 │11,450元 │
├─────┼─────────┼───────┤
三新碾米廠│99年8月12日 │66,000元 │
├─────┼─────────┼───────┤
三新碾米廠│99年8月12日 │44,000元 │
├─────┼─────────┼───────┤
│泉元糖行 │99年8月12日 │40,440元 │
├─────┼─────────┼───────┤
│台山碾米廠│99年7月14日 │65,400元 │
├─────┼─────────┼───────┤
│台山碾米廠│99年8月12日 │74,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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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達商行 │99年8月12日 │15,700元 │
├─────┼─────────┼───────┤
│合 計│ │595,84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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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