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60號
TNDM,101,聲,60,2012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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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桓權
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零一年一月十三
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有期徒刑拾貳年參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有期徒刑拾貳年參 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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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