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丰傑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丰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丰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2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 10102152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