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芩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 101
年度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JUICY COTURE」牌項鍊壹條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芩妤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彰化縣 警察局員林分局員警於民國 99年9月20日14時許,在臺南市 ○區○○街378巷 78號查獲,該案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於99年12月14日,以99年度偵字第 16277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為該案所查扣之仿冒「JUICY COTURE」牌項 鍊一條,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 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 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 法第40條第 2項、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 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 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 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葉芩妤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 16277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JUICY COTU RE」牌項鍊一條,確係仿冒之商品,有鑑定報告書一份在卷 可證(見警卷第15頁),足見確屬商標法第83條所規定之仿 冒商標商品,依法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 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將該部分扣押物單獨宣告沒收,核無 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