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奕為
被 告 林峻毅
被 告 蔡國安
被 告 許文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313號)
,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
後,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奕為犯附表三編號1主文欄所示詐欺取財罪,處如附表三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主刑與從刑;又犯附表三編號2至61主文欄所示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共陸拾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2至61主文欄所示之主刑與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附表四編號1所示車手提款教戰手冊壹張沒收。
林峻毅犯附表三編號2至20、26、38至42、44至61主文欄所示詐欺取財罪,共肆拾叁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2至20、26、38至42、44至61主文欄所示之主刑與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附表四編號1所示車手提款教戰手冊壹張沒收。蔡國安犯附表三編號40至42、44主文欄所示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40至42、44主文欄所示之主刑與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附表四編號1所示車手提款教戰手冊壹張沒收。
許文成犯附表三編號2至40、44至61主文欄所示詐欺取財罪,共伍拾柒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2至40、44至61主文欄所示之主刑與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附表四編號1所示車手提款教戰手冊壹張沒收。
事 實
一、前科部分:
㈠陳奕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 9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77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甫於民國98 年6月15日假釋出監交付保護管束,而於98年8月11日保護管 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除附表二編號1之犯行外 ,其餘犯行均構成累犯)。
㈡蔡國安前因搬運贓物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 字第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緩刑期滿未 經撤銷(不構成累犯)。
㈢許文成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 別以83年度訴字第856號、83年度訴字第3674號判決各判處
有期徒刑3年3月、褫奪公權2年及2年6月確定,入監服刑後 獲假釋,嗣因假釋遭撤銷,續入監服刑殘刑3年6月25日(第 1案)。又因竊盜及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以88年度訴字第154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7年 6月,其中竊盜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8年度上 訴字第153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另違反懲治盜匪條例部 分,則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9年度上更一字第112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第2案)。復因贓物案件, 經最高法院以89年度台非字第354號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 徒刑2月確定(第3案)。上開第2、3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874號裁定,就其中竊盜及贓物 案件部分各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及1月,並與前開懲治盜匪條 例案件所處之有期徒刑7年4月,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年10月確定,與上開第1案所餘殘刑,經接續執行後,業於 98年6月15日假釋出監交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至100年3月5 日始屆滿,不構成累犯)。
二、陳奕為、林峻毅、蔡耀德(本院另行拘提中)、蔡國安、許 文成及蘇慧芬、盧台欣(此2人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另行通緝中)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德哥」之成 年男子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共組詐欺集團,其等於如 附表一所示期間先後加入該集團,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陳奕為負責臺灣地區詐欺集團成員間 之指揮、調度、提領詐騙款項、分配利潤,以及與大陸集團 成員間之聯繫工作;其同居人蘇慧芬負責提領詐騙款項、測 試人頭帳戶及將詐得之款項匯至「德哥」指定之帳戶內;林 峻毅負責收購、測試人頭帳戶、提領詐騙款項;盧台欣負責 收購、測試人頭帳戶及電話門號;蔡耀德、蔡國安、許文成 負責提領詐騙款項。又陳奕為取得盧台欣所收購之人頭電話 門號後,即將之分配予各集團成員,並用於成員間之犯案聯 絡及詐騙被害人之用;另於取得林峻毅、盧台欣所收購之如 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先將該等人頭帳戶通報身處大陸 地區之「德哥」,再由「德哥」指揮其他集團成員以如附表 二所示詐騙手法,致如附表二所示之劉志勇等人陷於錯誤, 以如附表二【遭詐騙情形欄】所示過程,匯款或轉帳至如附 表二所示人頭帳戶內(林峻毅、蔡耀德、蔡國安雖均有參與 附表二編號43「遭詐騙情形欄」被害人郭淑芳部分,然此部 分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重複起訴,本院就林峻 毅、蔡耀德部分另行諭知不受理判決,就蔡國安部分另行諭 知免訴判決)。期間陳奕為並隨時配合「德哥」所指揮之詐 騙進度,指揮林峻毅等人測試人頭帳戶之情形,以即時確認
各人頭帳戶之使用狀況,並回報予「德哥」。待有被害人匯 款或轉帳至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所指示之人頭帳戶內後,陳奕 為即自行或指揮蘇慧芬、林峻毅、蔡耀德、蔡國安、許文成 等人持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提領詐騙款項,陳奕為復扣除臺灣 地區詐欺集團成員之酬勞並予以分配後,自行或指揮蘇慧芬 將所餘款項匯入「德哥」所指定之帳戶內。嗣因警方循線追 查,於99年5月12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至如附表四 所示地點搜索,並扣得林峻毅所有之車手提款教戰手冊1張 ,而悉上情。
三、案經廖君樺、阮健益、唐正慈、陳佩君、楊韻韻、李怡萱、 吳昭蓉、周正毅、蔡涵綸、張雅雯、吳昌翰、劉妍姍、呂金 燕、黃安慶、洪昶勝、陳信材、于志傑、張瑞斌、李佳燕、 陳哲生、麥家寬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 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裁 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奕為、林峻毅、蔡國安、許文成於 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有如附表二證據欄所列證據附卷 可稽,足認被告四人自白與事實相符。又按共同實施犯罪行 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 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 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 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 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 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 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 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 73年臺上字第1886號判例、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92年 度臺上字第540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案被告陳奕為等 人分別以上述分工方式,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縱使 部分被告未參與所有犯罪工作,但彼此既有從中取得分配不 法所得,就渠等分別所參與時間內對所有詐欺取財之犯行自 應負責,此據被告陳奕為、蔡國安、許文成供稱:車手提領 的詐騙金額如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車手就可分得1千
或1千5百元工錢,並非按件計酬,分給車手的錢相當於老闆 陳奕為給的工資等語(本院卷第138頁背面、第139頁),及 被告林峻毅供稱:伊收購帳戶是以「趟數」來計價,跑一趟 就5百或1千元,並非以簿子數來算等語(本院卷第139頁背 面)在卷。被告陳奕為、林峻毅、蔡國安、許文成參與上開 詐欺集團期間,雖未親自參與所有之詐欺取財行為,所分擔 者亦非詐欺取財行為之全程,彼此之間,及與蘇慧芬、盧台 欣、「德哥」等人間,未必有直接之犯意聯絡,亦非必親自 參與收購人頭帳戶、接聽應答所有相關電話、報帳、測試人 頭帳戶及提領贓款等行為,惟渠等既基於與詐欺集團成員共 同實施犯罪之犯意聯絡而參與其間之部分行為,其他成員為 獲取詐騙被害人贓款所為之相關舉措,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 圍,不違背渠等加入該集團之本意及認識,渠等自應就其加 入上開詐欺集團後,脫離詐欺集團前(或查獲前)之期間內 (詳如附表一)之共同詐欺取財行為共負其責。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四人前揭犯行均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陳奕為就附表二編號1至61所示之犯行;被告林峻毅 就附表二編號2-20、26、38至42、44至61所示之犯行;被告 蔡國安就附表二編號40至42、44所示之犯行;被告許文成就 附表二編號2至40、44至61所示之犯行;均分別係犯刑法第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本案被告陳奕為等人分別以上述 分工方式,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故被告陳奕為、林 峻毅、蔡耀德、蔡國安、許文成與蘇慧芬、盧台欣、「德哥 」、其他不詳成員間,就如附表二所示渠等各別參與犯罪之 時間(詳如附表一所示)所犯之詐欺取財犯行,分別具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共犯關係詳如附表二共 犯欄)。
三、至如附表二編號4、10、11、13、24、26、40、41、45、46 、52、54、55所示之被害人有多次匯款,因屬同一被害人遭 相同詐騙行為,致多次匯款入詐欺集團所指定之人頭帳戶內 ,而該等被害人之所有匯款部分,因屬實質上一罪【被害人 匯款筆數雖有二筆以上;然被告等人既係基於向該等同一被 害人犯罪之意思為之,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該等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其屬 於「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本案被告陳奕為、林峻毅 、蔡國安、許文成等人所犯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 罪,於如附表一所示渠等分別參與犯罪之時間內所為如附表 二所示之犯行(被告四人各別參與之犯行詳附表二共犯欄) ,渠等就附表二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均係為滿足各次之財
產利益,其犯意各別,且每次施用詐欺行為,被害人均不相 同,是均為各自獨立之行為,並無密切不可分之關係,應分 論併罰之。
四、被告陳奕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 字第9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77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甫於98 年6月15日假釋出監交付保護管束,而於98年8月11日保護管 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如附表二編號2至61所示之罪,均為 累犯,就此部分犯罪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 刑。
五、爰審酌被告陳奕為等人均正值青壯,本可期待其等以正當方 法營生,賺取所需財物,竟因圖謀非法所得而率然投身詐騙 取財集團,價值觀念已有嚴重偏差,尤其正值電話及簡訊詐 騙猖獗之今日,使思慮未周受騙上當者眾,所損失金額甚多 ,被告等人均無視於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騙取財犯罪之決心 ,猶執意以身試法,渠等犯罪所生危害非淺,再參以被告陳 奕為等人於集團中各自從事之工作之重要性(其中被告陳奕 為係本案之主謀,其負責與大陸地區之集團成員聯繫,並擔 任台灣地區總指揮工作,參與程度最深,情節最重)、所參 與時間之長短、審酌被告等人各別參與之件數多寡及所造成 被害人之損失,暨考量渠等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智識程度,及犯罪後均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暨本案被告 所組前揭詐欺集團於附表一所示之參與期間內所為犯行,業 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716號判決,就 被告陳奕為、林峻毅、蔡國安、許文成各判處有期徒刑7年 、5年、4年8月、4年2月,本院審酌被告四人於本案之犯罪 時間與上揭判決相同,僅被害人有異,而被告四人於上揭判 決已受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故於本案本院予以從輕量刑等 一切情狀,酌情各諭知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定渠等應執行 之刑,以示懲儆。
六、沒收部分: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 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 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 度臺上字第694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附表四編號1所示 之車手提款教戰手冊1張,被告林峻毅供稱:是伊替陳奕為 處理人頭帳戶時,陳奕為要伊彙整出來給那群替陳奕為領錢 的車手成員看的等語,是足認該車手提款教戰手冊1張,為 被告林峻毅所製作,供其所參與附表二編號2至20、26、38
至61所示犯行所用之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 ,於附表二編號2至20、26、38至61所示犯罪主文項下宣告 沒收。至附表四編號2、4所示查扣物品,無證據證明與本案 相關,本院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昆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郁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被告 │參與期間 │參與案件(附表二) │
├──┼─────┼──────────────┼──────────────────┤
│ 1 │陳奕為 │自98年7月23日起至99年2月4日 │附表二編號1至61(共61件) │
│ │ │另案查獲時止 │ │
├──┼─────┼──────────────┼──────────────────┤
│ 2 │蘇慧芬(另│自98年12月15日起至99年2月4日│附表二編號40至44(共5件) │
│ │行通緝) │另案查獲時止 │ │
├──┼─────┼──────────────┼──────────────────┤
│ 3 │林峻毅 │自98年9月15日起至99年2月4日 │附表二編號2至20、26、38至61(共44件 │
│ │ │另案查獲時止 │),惟附表二編號43被害人郭淑芳部分,│
│ │ │ │經本院另行為不受理判決。 │
├──┼─────┼──────────────┼──────────────────┤
│ 4 │盧台欣(另│自98年7月23日起至99年2月4日 │附表二編號1至61(共61件) │
│ │行通緝) │另案查獲時止 │ │
├──┼─────┼──────────────┼──────────────────┤
│ 5 │蔡耀德 │自98年10月30日起至99年2月4日│附表二編號40至44、49至51、57至61(共│
│ │ │另案查獲時止 │13件),惟附表二編號43被害人郭淑芳部│
│ │ │ │分,經本院另行為不受理判決。 │
├──┼─────┼──────────────┼──────────────────┤
│ 6 │蔡國安 │自98年12月15日起至99年2月4日│附表二編號40至44(共5件),惟附表二 │
│ │ │另案查獲時止 │編號43被害人郭淑芳部分,經本院另行為│
│ │ │ │免訴判決。 │
├──┼─────┼──────────────┼──────────────────┤
│ 7 │許文成 │自98年8、9月間起至99年1月7日│附表二編號2至40、44至61(共57件) │
│ │ │止(其於99年1月8日離開詐欺集│ │
│ │ │團) │ │
└──┴─────┴──────────────┴──────────────────┘
附表二
┌──┬───┬──────────────┬───────────┬────────────┬──────┐
│編號│共犯 │遭詐騙情形 │人頭帳戶 │證據 │有無提出告訴│
├──┼───┼──────────────┼───────────┼────────────┼──────┤
│ 1 │陳奕為│劉志勇於98年7月23日,接獲行 │鄭乃源之中華郵政股份有│①劉志勇警詢筆錄(警卷第│無 │
│ │盧台欣│動電話0000000000號佯稱友人梁│限公司臺南郵局文元分行│ 285頁) │ │
│ │綽號「│耀駿之來電稱亟需款項週轉,致│帳戶(帳號:0000000000│②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匯款副│ │
│ │德哥」│劉志勇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同│1800號) │ 通知書(警卷第286頁背 │ │
│ │及其他│日至桃園縣桃園市渣打國際商業│ │ 面) │ │
│ │不詳成│銀行會稽分行匯款25萬元至人頭│ │③鄭乃源前述帳戶之客戶歷│ │
│ │員 │帳戶。 │ │ 史交易清單(警卷第288 │ │
│ │ │ │ │ 頁) │ │
├──┼───┼──────────────┼───────────┼────────────┼──────┤
│ 2 │陳奕為│廖厚翔於98年10月12日,接獲 │林美蓮之中華郵政股份有│①廖厚翔警詢筆錄(警卷第│無 │
│ │盧台欣│+000000000、+000000000佯稱為│限公司後壁郵局帳戶(帳│ 292頁) │ │
│ │林峻毅│網路賣家之來電,稱其付款方式│號:00000000000000號)│②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 │許文成│錯誤,致廖厚翔陷於錯誤,遂依│ │ 明細表(警卷第295頁) │ │
│ │綽號「│指示於同日,至提款機前取消分│ │③林美蓮前述帳戶之開戶資│ │
│ │德哥」│期付款,遭轉帳2萬9989元至人 │ │ 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及其他│頭帳戶。 │ │ 第296至297頁) │ │
│ │不詳成│ │ │ │ │
│ │員 │ │ │ │ │
├──┼───┼──────────────┼───────────┼────────────┼──────┤
│ 3 │陳奕為│廖君樺於98年10月12日,接獲佯│林美蓮之中華郵政股份有│①廖君樺警詢筆錄(警卷第│有 │
│ │盧台欣│稱為網路賣家之來電,稱其付款│限公司後壁郵局帳戶(帳│ 299頁) │ │
│ │林峻毅│方式錯誤,致廖君樺陷於錯誤,│號:00000000000000號)│②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交│ │
│ │許文成│遂依指示於同日,至提款機前取│ │ 易明細表(警卷第302頁 │ │
│ │綽號「│消分期付款,遭轉帳1萬2013元 │ │ 背面) │ │
│ │德哥」│至人頭帳戶。 │ │③林美蓮前述帳戶之開戶資│ │
│ │及其他│ │ │ 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不詳成│ │ │ 第303頁) │ │
│ │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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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陳奕為│武文月於98年10月13日,接獲 │①王昶裕之國泰世華商業│①武文月之警詢筆錄(警卷│無 │
│ │盧台欣│00-00000000、00-00000000佯稱│ 銀行帳戶(帳號:0475│ 第307至308頁) │ │
│ │林峻毅│為網路購物客服人員來電稱其使│ 00000000號) │②林美蓮華南商業銀行開戶│ │
│ │許文成│用之信用卡扣款有問題,要求其│②林美蓮之華南商業銀行│ 資料及對帳單(警卷第 │ │
│ │綽號「│至提款機進行處理,致武文月陷│ 臺南仁德分行帳戶(帳│ 309至314頁) │ │
│ │德哥」│於錯誤,①於同日,依指示轉帳│ 號:000000000000號)│③劉凱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及其他│29989元至王昶裕國泰世華商業 │③劉凱寧之中國信託商業│ 臺中豐原分行開戶資料及│ │
│ │不詳成│銀行帳戶;②於翌(14)日轉帳│ 銀行臺南分行帳戶(帳│ 歷史交易查詢報表(警卷│ │
│ │員 │29989元2次(共59978元)至林 │ 號:0000000000000000│ 第319至320頁) │ │
│ │ │美蓮華南商業銀行帳戶;③另將│ 號) │④王文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現金10萬元匯入王文龍中國信託│④王文龍之中國信託商業│ 臺中豐原分行開戶資料及│ │
│ │ │商業銀行帳戶、現金20萬元匯入│ 銀行臺中豐原分行帳戶│ 歷史交易查詢報表(警卷│ │
│ │ │劉凱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 第321至322頁) │ │
│ │ │現金139000元匯入黃富貴彰化銀│ 3847號) │⑤王昶裕國泰世華銀行開戶│ │
│ │ │行桃園分行帳戶。 │⑤黃富貴之彰化銀行桃園│ 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卷│ │
│ │ │ │ 分行帳戶(帳號:5703│ 第323至326頁) │ │
│ │ │ │ 0000000000號) │⑥黃富貴彰化銀行桃園分行│ │
│ │ │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
│ │ │ │ │ 警卷第315至31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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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陳奕為│郭舒婷於98年10月15日,在雅虎│陳水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①郭舒婷之警詢筆錄(警卷│無 │
│ │盧台欣│奇摩拍賣網站購買山竹果汁5箱 │限公司臺南成功路郵局帳│ 第328頁背面至329頁) │ │
│ │林峻毅│,即撥打網站所留之0000000000│戶(帳號:000000000000│②郭舒婷存簿內頁影本(警│ │
│ │許文成│門號訂購後,於同日匯款1萬500│43號) │ 卷第331頁) │ │
│ │綽號「│0元至人頭帳戶,惟迄未收到貨 │ │③陳水吉開戶基本資料及歷│ │
│ │德哥」│品,始知受騙。 │ │ 史交易明細表(警卷第 │ │
│ │及其他│ │ │ 332頁) │ │
│ │不詳成│ │ │ │ │
│ │員 │ │ │ │ │
├──┼───┼──────────────┼───────────┼────────────┼──────┤
│ 6 │陳奕為│湯啟洲於98年10月13日在雅虎奇│陳水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①湯啟洲之警詢筆錄(警卷│無 │
│ │盧台欣│摩拍賣網站上購買寬宏藝術門票│限公司臺南成功路郵局帳│ 第334至335頁) │ │
│ │林峻毅│2張,於同日轉帳6210元至人頭 │戶(帳號:000000000000│②陳水吉開戶基本資料及歷│ │
│ │許文成│帳戶,嗣未收到門票,始知受騙│43號) │ 史交易明細表(警卷第 │ │
│ │綽號「│。 │ │ 341頁) │ │
│ │德哥」│ │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及其他│ │ │ 表(警卷第340頁) │ │
│ │不詳成│ │ │ │ │
│ │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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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陳奕為│葉昱儀於98年10月15日在雅虎奇│陳水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①葉昱儀之警詢筆錄(警卷│無 │
│ │盧台欣│摩拍賣網站上購買火焰之舞門票│限公司臺南成功路郵局帳│ 第343頁) │ │
│ │林峻毅│,於同日轉帳6210元至人頭帳戶│戶(帳號:000000000000│②陳水吉開戶基本資料及歷│ │
│ │許文成│,嗣未收到門票,始知受騙。 │43號) │ 史交易明細表(警卷第 │ │
│ │綽號「│ │ │ 347頁) │ │
│ │德哥」│ │ │③跨行匯款回聯條(警卷 │ │
│ │及其他│ │ │ 第345頁背面) │ │
│ │不詳成│ │ │ │ │
│ │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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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陳奕為│阮健益於98年10月15日在雅虎奇│陳水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①阮健益之警詢筆錄(警卷│有 │
│ │盧台欣│摩拍賣網站上購買冰箱並與賣方│限公司臺南成功路郵局帳│ 第349頁) │ │
│ │林峻毅│所留聯絡電話0000000000聯繫後│戶(帳號:000000000000│②陳水吉開戶基本資料及歷│ │
│ │許文成│,於同日轉帳3000元至人頭帳戶│43號) │ 史交易明細表(警卷第 │ │
│ │綽號「│,嗣未收到貨品,始知受騙。 │ │ 353頁) │ │
│ │德哥」│ │ │③交易明細查詢表(警卷 │ │
│ │及其他│ │ │ 第350頁) │ │
│ │不詳成│ │ │ │ │
│ │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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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陳奕為│賴慶文於98年10月13日在雅虎奇│陳水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①賴慶文之警詢筆錄(警卷│無 │
│ │盧台欣│摩拍賣網站上購買電腦液晶瑩幕│限公司臺南成功路郵局帳│ 第355頁) │ │
│ │林峻毅│,並於同年月15日轉帳6000元至│戶(帳號:000000000000│②陳水吉開戶基本資料及歷│ │
│ │許文成│人頭帳戶,嗣未收到貨品,且賣│43號) │ 史交易明細表(警卷第 │ │
│ │綽號「│方所留聯絡電話0000000000已經│ │ 359頁) │ │
│ │德哥」│停話始知受騙。 │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及其他│ │ │ 表(警卷第358頁背面) │ │
│ │不詳成│ │ │ │ │
│ │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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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陳奕為│吳麗香於98年10月17日,接獲02│①陳水吉之第一銀行歸仁│①吳麗香之警詢筆錄(警卷│無 │
│ │盧台欣│-00000000、00-00000000佯稱為│ 分行帳戶(帳號:6295│ 第361頁背面至第362頁)│ │
│ │林峻毅│網路購物客服人員之來電,稱其│ 0000000號) │②陳水吉第一銀行歸仁分行│ │
│ │許文成│付款方式錯誤,致吳麗雪陷於錯│②張杉陽之中華郵政股份│ 開戶基本資料及資金往來│ │
│ │綽號「│誤,遂依指示於同日,至提款機│ 有限公司高雄三塊厝郵│ 明細(警卷第367至369頁│ │
│ │德哥」│前取消分期付款,分別①匯款7 │ 局帳戶(帳號:004124│ ) │ │
│ │及其他│萬1000元匯至陳水吉第一銀行歸│ 00000000號) │③張杉陽中華郵政股有限公│ │
│ │不詳成│仁分行帳戶;②轉帳2萬398 9 │③劉順益第一銀行小港分│ 司高雄三塊厝郵局帳戶開│ │
│ │員 │元至張杉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行帳戶(帳號:714504│ 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 │
│ │ │司高雄三塊厝郵局帳戶;③匯款│ 43458號) │ 細表(警卷第370頁) │ │
│ │ │10萬至劉順益第一銀行小港分行│④劉順益中華郵政股份有│④劉順益第一銀行開戶資料│ │
│ │ │帳戶;④匯款2萬123元至劉順益│ 限公司林園郵局帳戶(│ 及交易明細(警卷第371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林園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 至375頁) │ │
│ │ │帳戶。 │ 號) │⑤劉順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林園郵局帳戶開戶資│ │
│ │ │ │ │ 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警│ │
│ │ │ │ │ 卷第379頁) │ │
│ │ │ │ │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0│ │
│ │ │ │ │ 紙(警卷第364至36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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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陳奕為│唐正慈於98年9月28日在網路MSN│①石奇檳之國泰世華商業│①唐正慈之警詢筆錄(警卷│有 │
│ │盧台欣│與自稱「鐘其鵬」之男子聊天,│ 銀行基隆分行帳戶(帳│ 第381至382頁) │ │
│ │林峻毅│該男子向唐正慈佯稱可為其以3 │ 號:000000000000號)│②石奇檳之國泰世華商業銀│ │
│ │許文成│萬元之代價投注香港六合彩,致│②黃昭元之合作金庫銀行│ 行基隆分行帳戶基本資料│ │
│ │綽號「│唐正慈不疑有他,遂依指示於同│ 北寧分行帳戶(帳號:│ 及交明細表(警卷第393 │ │
│ │德哥」│日匯款3萬元至石奇檳國泰世華 │ 0000000000000號) │ 至395頁) │ │
│ │及其他│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帳戶;後於同│③張錦祥之遠東國際商業│③黃昭元之合作金庫銀行北│ │
│ │不詳成│年10月5日接獲「鐘其鵬」+8526│ 銀行臺南分行帳戶(帳│ 寧分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 │
│ │員 │0000000、+00000000000與自稱 │ 號:00000000000000號│ 及交易明細表(警卷第 │ │
│ │ │「李總監」+00000000000之男子│ ) │ 399至400頁) │ │
│ │ │之電話佯稱中了1560萬元,惟需│④林品益之臺灣中小企業│④張錦祥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 │ │先匯款1%之手續費,唐正慈信 │ 銀行安平分行帳戶(帳│ 南分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 │
│ │ │以為真,遂於同日匯款15萬6000│ 號:00000000000號) │ 易明細(警卷第386至390│ │
│ │ │元至黃昭元合作金庫銀行北寧分│ │ 頁) │ │
│ │ │行帳戶;又於翌(6)日上午10 │ │⑤林品益之臺灣中小企業銀│ │
│ │ │時許,匯款20萬元至張錦祥遠東│ │ 行安平分行帳戶開戶人資│ │
│ │ │國際商業銀行臺南分行帳戶,嗣│ │ 料及交易明細(警卷第 │ │
│ │ │於同日下午1時許,匯款32 萬 │ │ 396至398頁) │ │
│ │ │8620元至林品益臺灣中小企業銀│ │⑥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6紙 │ │
│ │ │行安平分行帳戶。 │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自動│ │
│ │ │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 │ │
│ │ │ │ │ 警卷第384頁至38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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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陳奕為│黎心佳於98年10月22日在雅虎奇│沈仕元之臺灣新光商業銀│①黎心佳之警詢筆錄(警 │無 │
│ │盧台欣│摩拍賣網站上購買衛星導航後欲│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 卷第402頁) │ │
│ │林峻毅│取消訂購,遭某男子詐稱要前往│號:0000000000000號) │②沈仕元之臺灣新光商業銀│ │
│ │許文成│提款機按密碼方能取消,其因而│ │ 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開戶│ │
│ │綽號「│陷於錯誤,於同日轉帳11110元 │ │ 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第│ │
│ │德哥」│至人頭帳戶。 │ │ 405至406頁) │ │
│ │及其他│ │ │③中國信託交易明細表2紙 │ │
│ │不詳成│ │ │ (警卷第404頁) │ │
│ │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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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陳奕為│蘇新富於98年10月22日,接獲佯│①高悅寧之台新銀行帳戶│①蘇新富之警詢筆錄(警卷│無 │
│ │盧台欣│稱為網路賣家之來電,稱其付款│ (帳號:000000000000│ 第408至409頁) │ │
│ │林峻毅│方式錯誤,致蘇新富陷於錯誤,│ 37號) │②高悅寧之台新銀行帳戶開│ │
│ │許文成│遂依指示於同日,至提款機前取│②沈仕元之臺灣新光商業│ 戶基本料及交易明細表(│ │
│ │綽號「│消分期付款,並分別①存款16萬│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警卷第416至418頁) │ │
│ │德哥」│9000元至高悅寧之台新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③沈仕元之臺灣新光商業銀│ │
│ │及其他│;②匯款29989元至沈仕元臺灣 │ 3) │ 行股份有仕元之臺灣新光│ │
│ │不詳成│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③蔣若瀅之第一銀行北桃│ 限公司帳戶開資料及交易│ │
│ │員 │;③存款10萬元至蔣若瀅第一銀│ 園分行帳戶(帳號:27│ 明細表(警卷第411至412│ │
│ │ │行北桃園分行帳戶。 │ 000000000號) │ 頁) │ │
│ │ │ │ │④蔣若瀅之第一銀行北桃園│ │
│ │ │ │ │ 分行帳戶開戶申請資料及│ │
│ │ │ │ │ 交易明細表(警卷第413 │ │
│ │ │ │ │ 至415頁) │ │
│ │ │ │ │⑤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表及存、匯款明細等3紙 │ │
│ │ │ │ │ (警卷第409頁背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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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陳奕為│王修彥於98年10月14日在網路下│周天珍之高雄銀行前鎮分│①王修彥之警詢筆錄(警卷│無 │
│ │盧台欣│標購物時,遭佯稱為賣家之人以│行帳戶(帳號:00000000│ 第420至421頁) │ │
│ │林峻毅│00-00000000、0000000000、097│3395號) │②周天珍之高雄銀行前鎮分│ │
│ │許文成│0000000聯絡並傳簡訊要求王修 │ │ 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 │
│ │綽號「│彥先匯款2210元至人頭之帳戶中│ │ 易明細(警卷第429至430│ │
│ │德哥」│,王修彥匯款後始知受騙。 │ │ 頁) │ │
│ │及其他│ │ │③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 │不詳成│ │ │ 明細表(警卷第423頁) │ │
│ │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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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陳奕為│蔡文原於98年10月15日在雅虎奇│周天珍之高雄銀行前鎮分│①蔡文原之警詢筆錄(警卷│無 │
│ │盧台欣│摩拍賣網站上向「王騏肇」購買│行帳戶(帳號:00000000│ 第425至426頁) │ │
│ │林峻毅│桌上型電腦後,並與賣方以電話│3395號) │②周天珍之高雄銀行前鎮分│ │
│ │許文成│0000000000、+000000000聯絡後│ │ 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 │
│ │綽號「│,於翌日匯款6500元至人頭帳戶│ │ 易明細(警卷第429至430│ │
│ │德哥」│,迄未收到貨品,始知受騙。 │ │ 頁) │ │
│ │及其他│ │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不詳成│ │ │ 表(警卷第427頁背面) │ │
│ │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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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陳奕為│陳佩君於98年10月16日在雅虎奇│周天珍之高雄銀行前鎮分│①陳佩君之警詢筆錄(警卷│有 │
│ │盧台欣│摩拍賣網站上購物後,於同日轉│行帳戶(帳號:000-0000│ 第433頁) │ │
│ │林峻毅│帳2983元至人頭帳戶,迄未收到│00000000號) │②周天珍之高雄銀行前鎮分│ │
│ │許文成│貨品,始知受騙。 │ │ 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 │
│ │綽號「│ │ │ 易明細(警卷第429至430│ │
│ │德哥」│ │ │ 頁) │ │
│ │及其他│ │ │③交易明細表(警卷第434 │ │
│ │不詳成│ │ │ 頁背面) │ │
│ │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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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陳奕為│吳怡慧於98年10月17日在雅虎奇│周天珍之高雄銀行前鎮分│①吳怡慧之警詢筆錄(警卷│無 │
│ │盧台欣│摩拍賣網站上購物後,於同日轉│行帳戶(帳號:00000000│ 第436頁背面至437頁) │ │
│ │林峻毅│帳6250元至人頭帳戶,迄未收到│3395號) │②周天珍之高雄銀行前鎮分│ │
│ │許文成│貨品,始知受騙。 │ │ 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 │
│ │綽號「│ │ │ 易明細(警卷第439至440│ │
│ │德哥」│ │ │ 頁背面) │ │
│ │及其他│ │ │③轉帳資料(警卷第438頁 │ │
│ │不詳成│ │ │ 背面) │ │
│ │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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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陳奕為│楊韻韻於98年10月18日在雅虎奇│周天珍之高雄銀行前鎮分│①楊韻韻之警詢筆錄(警卷│有 │
│ │盧台欣│摩拍賣網站上購物後,於同日匯│行帳戶(帳號:00000000│ 第442頁) │ │
│ │林峻毅│款3800元至人頭帳戶,迄未收到│3395號) │②周天珍之高雄銀行前鎮分│ │
│ │許文成│貨品,且撥打賣家所留聯絡電話│ │ 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 │
│ │綽號「│0000000000亦無法聯繫上始知受│ │ 易明細(警卷第445至446│ │
│ │德哥」│騙。 │ │ 頁背面) │ │
│ │及其他│ │ │③楊韻韻所提供名間鄉農會│ │
│ │不詳成│ │ │ 存摺簿影本(警卷第444 │ │
│ │員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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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陳奕為│蔡麗蘭於98年9月27日,接獲080│鄭清欽之台新國際商業銀│①蔡麗蘭之警詢筆錄(警卷│無 │
│ │盧台欣│0000000號佯稱為郵局之客服人 │行後甲分行帳戶(帳號:│ 第448頁) │ │
│ │林峻毅│員之來電,稱其收貨時,勾選付│00000000000000號) │②鄭清欽之台新國際商業銀│ │
│ │許文成│款方式錯誤,若要取消須先至提│ │ 行後甲分行帳戶開戶基本│ │
│ │綽號「│款機匯錢作為擔保,致蔡麗蘭陷│ │ 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第│ │
│ │德哥」│於錯誤,於同日,轉帳共58123 │ │ 451至452頁) │ │
│ │及其他│元至人頭帳戶中。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 │
│ │不詳成│ │ │ 本2紙(警卷第450頁背面│ │
│ │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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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陳奕為│李怡萱於98年9月25日,接獲+88│鄭清欽之台新國際商業銀│①李怡萱之警詢筆錄(警卷│有 │
│ │盧台欣│0000000000號、+000000000 號 │行後甲分行帳戶(帳號:│ 第457頁背面至458頁) │ │
│ │林峻毅│佯稱為賣家之人來電,稱其收貨│00000000000000號) │②鄭清欽之台新國際商業銀│ │
│ │許文成│時,勾選付款方式錯誤,若要取│ │ 行後甲分行帳戶開戶基本│ │
│ │綽號「│消需先至提款機匯錢作為擔保,│ │ 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第│ │
│ │德哥」│致李怡萱陷於錯誤,於同年月27│ │ 462至463頁背面) │ │
│ │及其他│日,以現金存款方式共存款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 │
│ │不詳成│79000元至人頭帳戶中。 │ │ 本2紙(警卷第460頁) │ │
│ │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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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陳奕為│賴純惠於98年9月6日,接獲02-2│吳信哲之聯邦商業銀行帳│①賴純惠之警詢筆錄(警卷│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