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1年度,353號
TNDM,101,交簡,353,201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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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交簡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營偵字
第157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
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家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張家源於民國100 年10月16日下午4 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1452-KD號自用小客車,沿市嘉南13線公路(於臺南市白 河區草店里境內),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臺灣電力股份 有限公司所設水尾高幹76右2 電桿前時,與魏明正所駕駛, 沿市嘉南13線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車牌號碼NZV -13 1 號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下稱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而 肇事,致魏明正因而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左側顳部 瘀腫、雙側膝、左手肘擦挫傷(張家源涉犯過失傷害罪嫌部 分,未據起訴)。詎張家源知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前開自用 小客車肇事,致人受傷,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對魏明 正採取救護措施,亦未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即逕自駕駛前揭 自用小客車離開現場而逃逸。嗣經警調閱附近交岔路口監視 器拍攝之畫面,循線查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張家源對於前揭時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前開自用小 客車肇事,致被害人魏明正受傷而逃逸之事實供認不諱,核 與證人即被害人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 份、現場照 片8 幀、翻拍自附近交岔路口監視器拍攝畫面之照片2 幀、 被告所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車損之照片14幀、被害人所駕駛 前開普通重型機車車損之照片12幀在卷可按;另被害人確因 被告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前揭自用小客車肇事,受有前開傷 害,亦有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1 份附卷可考,足認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應與事實相 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4 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 事致人傷而逃逸罪。爰審酌被告駕車與他人發生車禍事故以 後,不思對於被害人施以救護,亦未通知警察機關處理,而



採取肇事逃逸之方式規避,足見其漠視他人權益之心態,對 於被害人生命、身體及求償權行使之危害非輕,被告所為自 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考量被告駕駛上開自用小客 車肇事,致被害人所受之傷害,尚非嚴重,被告肇事致人傷 而逃逸所生之危險及損害尚非重大;且被告業已針對民事損 害賠償責任部分,與被害人調解成立,有臺南市白河區調解 委員會調解書1 份在卷可按,暨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 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因一 時失慮致犯本罪,且已針對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部分,與被害 人調解成立,有如前述,經此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惕,信無 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 刑2 年,以勵自新。惟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前開自用小客 車肇事,致人傷而逃逸,守法觀念顯有不足,為使被告於緩 刑期間內,深知戒惕,導正其行為及建立正確之法治觀念, 爰併宣告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 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 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使被告於義 務勞務過程及保護管束期間,確切明瞭其行為所生之損害, 並建立正確法治觀念。至於被告應向何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 務勞務,屬於執行之問題,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 各該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 目的之機構或團體之需求,妥為指定,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85 條之4 、第 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第 93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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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