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495號
TNDM,100,訴,495,2012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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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喬旋
選任辯護人 黃俊達律師
      賴鴻鳴律師
      郭俊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63
7號、第5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喬旋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貳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喬旋因強盜等案件,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其 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 ,於民國100年5月6日為羈押處分而執行羈押,並於同年8月 6日、同年10月6日起分別裁定延長羈押2 月。查被告涉犯刑 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業經本院於101年1月13日 以100年度訴字第495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6 月,衡此罪責之 重,堪認被告主觀上應有強烈之畏罪潛逃動機,而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事由。復參諸被告所犯係 與共犯蔡世良張承嗣共謀攜帶兇器侵入茶行,以脅迫手段 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而得手普洱茶餅約172 塊(後經起出95 塊半普洱茶餅,價值約新臺幣414萬7,800元),犯罪惡性極 為重大,對於社會治安危害甚鉅,若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 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將來執行 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審判權及刑罰權即有難以 實現之危險,自有羈押被告之必要。經受命法官訊問後,本 院認被告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 ,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請求准予被告交保停止羈押等語,難 以採取。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2月6 日起延長 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幸艷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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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