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喬竹
具 保 人 施辰展
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具保人施辰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 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施喬竹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 ,000元,由具保人施辰展出具現金保證後將之釋放,有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附卷可憑(見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641號卷第21頁反面) 。茲被告施喬竹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復經 本院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警員拘提無著,顯已逃匿 ,且本院前已依法通知具保人施辰展遵期督促或帶同被告施 喬竹到庭,被告施喬竹亦未到庭等事實,有本院送達證書、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101年1月9日南市警歸偵字第 1000030590號函及拘提未獲報告書等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71頁、第111頁、第147-152頁、第158-160頁)。是揆 諸首揭說明,足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施辰展繳納 之前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