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2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百達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春華
林家茂
陳昭穆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穩鼎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堂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億昇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貳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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