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6號
原 告 柯陳幸佳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文燦律師
羅筱茜律師
被 告 和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仲熊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美君律師
參 加 人 吳春台
訴訟代理人 呂曼蓉律師
複代理人 潘淑禎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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