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立宏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昆鴻
被上 訴 人 貫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煙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1年1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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