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66號
TPDV,101,除,66,201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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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 理 人 柯懿真
      黃美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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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