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66號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代 理 人 柯懿真 黃美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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