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賴宥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2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該股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23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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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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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 │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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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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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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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 │1 │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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