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263號
TPDV,101,除,263,201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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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胡承泰
訴訟代理人 胡先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68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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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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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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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胡承泰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100年5月20日 │199,600元 │LB0000000 │ │
│ │ │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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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